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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及治疗的门诊特定病种
二、认定所需材料
(一)《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等)(收加盖公章的材料各一份)。
三、认定流程

四、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人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的,待遇享受期内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发生的一类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二)参保人发生的二类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1.高血压、糖尿病药品门诊费用支付比例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但参保人在市内定点社康机构接受慢病健康管理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处方的高血压、糖尿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90%;
2.其他二类门特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支付比例为8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不低于60%。
门特病种范围按照广东省规定执行。门特病种分类、待遇享受期以及年度支付限额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