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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参保人须知

发布时间: 2022-12-20 来源: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一、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的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2.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4.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5.戒烟、戒毒的费用。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7.人工肝治疗。

  8.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 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它医疗费用

  1.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2.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3.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5.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6.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7.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8.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9.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费用。

  10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11.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12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13.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14.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5.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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